“11岁男孩跳楼案”一审宣判:班主任无罪

鲁网   2023-08-09 14:24:34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11岁男孩宽宽在放学后,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其遗书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

2023年8月9日上午,该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事教师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宣告被告邹某无罪。

男孩父亲当庭提出上诉。


【资料图】

据濂溪区法院消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张某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

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要综合考量其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当性。

图源:濂溪区法院

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所采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总体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且在程度上基本与张某的行为相适应;在张某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没有造成张某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但是,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惩戒的用语和行为不符合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的心理情绪亦失于关心关爱,未及时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和与家长的沟通。教育主管部门已对其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对于本案张某的自杀,法院深感痛心和惋惜,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学校、教师应当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对实施批评、教育、惩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此前报道: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11岁男孩宽宽在放学后,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后来其父母在宽宽的身上找到一封遗书,内容为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在事发后宽宽父母在查看教室当天及前半个月监控发现,邹某多次对宽宽进行言语讥讽、侮辱,甚至还揪起学生的脸。

宽宽的遗书

2021年12月,张定杰夫妇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定邹某犯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月中旬,法院立案。

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通报指出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和调离教学岗位处理。2023年4月29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男孩父亲张定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告邹某出庭了,看到她态度依旧很顽固,没有丝毫认罪认罚的态度,一直在逃避责任,对于此前教育局通报的她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的行为拒不承认,并辩称她这是幽默式教学,对此我感到非常气愤。”

此案一审开庭后宣布择期宣判。

8月8日,男孩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查看教室监控发现,班主任邹某在事发当天8次辱骂孩子,指责其作业未完成,“骂他是骗子、欠债大王、吃本子,还掐着脸站起来,让大家都来作证,引导班里学生嘲笑他。”

张先生称,教师邹某至今仍留在学校,被调离至图书馆工作。张先生希望邹某得到法律制裁,也坦言不管判多少年都无法满意,“因为一条人命的失去,换来的只是几年的判刑。” 他希望此事能对“简单粗暴”的老师有所警示,让校园安全得到保障。

来源:濂溪区法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中国新闻周刊